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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乡**村**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5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京东便利店内盗窃作案,盗得人民币30元;盗得店内香烟14 条,其中:黑牡丹牌香烟1条、软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1条、黄鹤楼牌软珍香烟1条、黄鹤楼牌硬珍香烟6条、黄鹤楼牌1916香烟2条、黄鹤楼牌竹韵香烟1条;盗得散包香烟32 包,其中软中华牌香烟7包、黑牡丹牌香烟4包、泰山牌皇家礼炮香烟2包、黄鹤楼牌软珍香烟13包、黄鹤楼牌1916香烟6包。

经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9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搜查、辨认笔录;5.宜昌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凯
代理检察员:  周凯锋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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