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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少博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学校路**街**号,住户籍地。2014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从江西宜春一个自称“李某甲”的人处购买冰毒后,多次卖给焦某某等多人。2020年3月26日下午在王某甲、曹某某购买李某某的冰毒取货时,被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在**镇加油站附近一汽修厂将三人抓获,经对李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在汽车内发现一个绿色铁糖盒,盒内装有大小19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和一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片状物体,后经称重为13.42克。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辛集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决定书、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侦查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冰毒后多次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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