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93号
被告人李少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楼**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街**号**楼。2003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少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少强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禄新街4号2楼的房中容留陈某某、高某某、古某某吸食毒品冰毒、海洛因被民警抓获,并在该处客厅茶几上缴获玻璃冰壶1个,缴获李少强作案工具手机1台、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0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从高某某身上及其凳子上缴获白色块状物2包(合计净重1.6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包(合计净重3.1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某随身挂包上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9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6包(净重0.51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作案工具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强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少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少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少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少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少强现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自制玻璃冰壶1个、毒品海洛因共2.1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4.16克,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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