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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少清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李少清,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8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汉族,文盲,无业,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居委会**队**号(身份系自报)。2009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少清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少清,于2020年11月2日18时许,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园**号**阁,见被害人郑某某在厨房,遂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茶桌上的一部苹果iPhone X手机盗走。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2528元。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被告人李少清在潮州市区**路**号**店附近,遂前往该处控制被告人李少清并报警,后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李少清抓获归案。归案后,上述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少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清,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少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少清,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少清,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1年1月19 日

附:

   1、被告人李少清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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