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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尤君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尤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9日、2012年11月27日被原开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尤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尤君骑电动车到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金科雍景台”工地北门前的人行道处,将**(集团)有限公司堆放的30米铜芯电缆线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68元。

2020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尤君骑电动车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川心村“凤凰城游泳池”附近一栋居民楼楼下,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里面的5个蓄电池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05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李尤君在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花椒园高架桥桥下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尤君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尤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尤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尤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尤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尤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尤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尤君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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