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李岚,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5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街**园**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6 日20 时许,被告人李岚于在武汉市汉阳区**园**区**栋**单元**室其房间内,用支付宝转帐的方式以人民币2300元价格将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贩卖给张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李岚房间里电脑桌旁的银色塑料箱内查获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电脑桌上的木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大麻1包,在电脑桌上透明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3包。经鉴定,上述取样检材片剂和晶体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取样检材褐色草本植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经称量,贩卖给张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5克,从被告人李岚家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7.38克,四氢大麻酚净重2.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帐记录等书证;2.毒品外包装等物证照片;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汪某某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扣押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李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岚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121页(含讯问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银色华为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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