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岩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岩于2017年2月开始在古冶**通讯商厦担任**,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其利用自己担任**的便利条件,挪用**通讯商厦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出现巨大亏空无力偿还。经唐山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李岩挪用**通讯商厦资金4244909.34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岩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作为古冶**通讯商厦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岩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坤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证据目录;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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