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22号
被告人李岳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华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岳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岳候以撬窗枝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房刘某某的住处实施盗窃。经鉴定,上述**房卧室东北侧窗户窗枝擦拭子之二的STR分型与李岳候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92×l0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岳候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岳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岳候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岳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岳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岳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岳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岳候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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