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岳涛、梁卫朝等人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李岳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路**号**楼**单元**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4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收缴赌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卫朝,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区**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4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35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净元,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林州市**街**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岳涛、李净元、梁卫朝、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岳涛、李净元、梁卫朝、王某某结伙秦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均已判决)经事先通谋,利用手机组建“一诺千金”微信群,招揽姚某某、李某甲等人入群,以抢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李岳涛全权负责组织、协调赌博群的运作;李净元出资入股,并为该赌博群提供场所;梁卫朝出资入股;王某某负责帮助赌博群统计输赢情况。其中李岳涛抽头渔利人民币1835750元,梁卫朝抽头渔利人民币1579950元,李净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574950元,王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630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岳涛、梁卫朝、李净元均由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各1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林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证明,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姚某某、金某某、李某乙、闫某某、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岳涛、李净元、梁卫朝、王某某,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岳涛、李净元、梁卫朝、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岳涛、李净元、梁卫朝、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组建犯罪集团,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中李岳涛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835750元,梁卫朝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579950元,李净元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574950元,王某某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6304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岳涛、梁卫朝、李净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岳涛、李净元、王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岳涛有立功情节,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周洁

   检察官助理:吴菊萍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岳涛、梁卫朝现均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净元、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