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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峪隆、杨某甲等9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峪隆,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88********,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住蒙自市**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尚嬴,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6********,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路**幢**。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84********,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绿春县**镇**街**号**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95********,汉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勐大镇文莱村委会文莱村**组,住蒙自市**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云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蒙自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蒙自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谢某某、夏某某、宋尚嬴、周云峰、李峪隆、杨某某、吴某甲、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李峪隆出资在蒙自市**路**酒店内开设蒙自市嘉昱集团洗浴有限公司,名为“一泓水乡”、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管理公司财务,同时安排被告人杨某某担任“一泓水乡”法人代表。雇佣葛某某(另案处理)、宋尚嬴、吴某甲、石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组成团队对一泓水乡进行筹备、经营、管理。其中吴某甲为1楼经理,负责1楼洗浴及大厅收银,苏某某为2楼经理,负责2楼休息厅的业务以及客人的接待工作,石某某为4楼经理,负责4楼工作人员的管理及4楼房间内的卫生,由宋尚嬴担任总经理,负责管理洗浴中心。为了增加洗浴中心的收入,李峪隆与葛某某决定增设技师按摩服务(卖淫服务),2015年9月左右,葛某某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泓水乡”四楼采取组织、容留的方式实施卖淫活动,刘某某(另案处理)、周云峰、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向客人以推介、协助等方式实施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公司对卖淫的收入进行汇总后形成报表,由财务人员杨某某、卖淫业务负责人王某某、管理团队总经理宋尚嬴分别进行审核,公司按比例将部分违法所得款项打入王某某的账户,王某某扣除其工资后,还负责发放卖淫人员的工资。2017年2月,“一泓水乡”因涉及卖淫活动被蒙自市公安局查处。同年4月“一泓水乡”更名为“上水云沐”,被告人李峪隆安排其驾驶员杨某乙(另案处理)担任“上水云沐”的登记法人,但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同时安排杨某丙(另案处理)到“上水云沐”参与经营管理。宋尚嬴、吴某甲、苏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云峰、吴某乙等人仍然延用“一泓水乡”的经营管理模式开展工作,为继续牟利,依然在洗浴中心四楼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财务人员变更为谢某某,除管理公司财务外,继续对卖淫业务的违法所得进行审核。2018年9月8日“上水云沐”因涉及卖淫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谢某某授意吴某甲将收银系统内从2015年6月开业以来一直到2018年9月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消费数据全部删除,导致无法调取洗浴中心在涉及卖淫业务中,技师上钟的时间、次数、项目、价格证据。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一泓水乡”、“上水云沐”洗浴中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万余元。王某某在“一泓水乡”、“上水云沐”组织人员卖淫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宋尚嬴除了从公司获取工资外,还分别从王某某处以卖淫女每人每次人民币10元、20元的标准获取卖淫收入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苏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峪隆、宋尚嬴、周云峰、杨某甲、谢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记鉴定意见;

5.人像辨认笔录和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80盘、移动硬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峪隆、宋尚嬴、周云峰与他人为牟利,在其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场所内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峪隆、宋尚嬴、周云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明知洗浴中心内存在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公司管理账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将洗浴中心收银电脑内存储的收入记录全部删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尚嬴、周云峰、杨某某、吴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峪隆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宋尚嬴、周云峰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72518****,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0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80盘、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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