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峰,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居委会**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于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峰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峰在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3日租用惠城区云山**村**巷**号一平方仓库用于生产制作减肥药品,其在**平台和**网平台购买生产减肥药的合料机、压片机、打碎机等器材,以及西布曲明、微鑫纤维素、麦芽湖精、香精粉等原料,并在**平台注册了一个名称为惠州市惠城区独独贸易商行的网店用于接单销售减肥药。李峰在网店接到客户下单后就在租用的平房内自己生产制作减肥药品。其在生产制作减肥药品时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布曲明成分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共生产减肥药约4万片,已销售金额约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粉色颗粒和粉未物质若干、含“西布曲明”原料4袋);3.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4.电子证据;5.鉴定意见(检测情况说明);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辩认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9.证人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李峰的供述和辩解;11.案发现场作案视频及签供截图;1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非法生产的减肥药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网上销售,已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李峰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