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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峰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19〕370

被告人李峰,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08年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洁雯,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红学,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东镇街道尚文礼冲村29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峰、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李峰以他人名义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1号六楼601、602室开办广州永藏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以虚构VR展示、网络营销推广合作及私下交易等帮客户高价出售古玩藏品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拔打电话等方式将持有古玩藏品的被害人诱骗到公司或让被害人将藏品邮寄到公司,由鉴定师及业务员等人配合对被害人持有的藏品做出虚假或者虚高的认定,让被害人误以为本人所有的藏品价值不菲,该公司能够帮其高价售出藏品。后由部门总监及业务员等人和被害人沟通,以推广需要收取推广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人李峰雇佣被告人黎某甲等人为公司副总经理,雇佣被告人吴洁雯为公司管理层人员,雇佣被告人王红学充当鉴定专家,还雇佣石某某、潘某某、吴某乙、李某某、何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总监、总监助理、业务员等,共同实施诈骗。经查证,该公司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肖某甲、赵某某等63人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洁雯、王红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被告人黎某甲涉案金额2019年7月至案发,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具体报案被害人等情况详见附表。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退缴赃款人民币130 000元。

被告人李峰、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等;

2.书证: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公司业绩表、委托服务合同、收据、银行明细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周某某、肖某甲、赵某某等63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峰、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及同案参与人石某某、潘某某、吴某乙、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人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峰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洁雯、王红学、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洁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红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薇萍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李峰、王红学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洁雯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10册、补充材料若干;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附表:报案被害人损失情况:

被害人

时间

损失金额(元)

1

宗某某

2019.3.6

100000

2

王某丙

2019.3.18/3.22

24300

3

周某某

2019.3.22-3.29

23500

4

李某乙

2019.3.25 / 5.29

15500

5

王某丁

2019.4.7

20500

6

陈某甲

2019.4.9/4.19

11000

7

苏某某

2019.4.13/4.15

10500

8

金某某

2019.4.13-8.31

43165

9

陈某乙

2019.4.15

20500

10

侯某某

2019.4.18

15500

11

李某丙

2019.4.21

30500

12

郭某某

2019.4.25-6.6

150500

13

李某丁

2019.4.27

20000

14

陈某某

2019.4.28

20000

15

陈某丙

2019.4.28

15500

16

刘某甲

2019.4.28

5000

17

肖某乙

2019.4.29/5.4/5

28000

18

陈某丁

2019.6

10500

19

陈某戊

2019.5.4-2019.7.8

15776

20

泽翁某某

2019.5.7/5.9

20500

21

肖某甲

2019.5.11/6.21

31000

22

毛某某

2019.5.13

10300

23

周某某

2019.5.14/5.18

10600

24

确某某

2019.5.18

10000

25

陈某己

2019.5.18

30000

26

刘某乙

2019.5.19

10500

27

刘某丙

2019.5.23/5.28

27000

28

潭某某

2019.5.21/5.29

20500

29

彭某某

2019.5.26/6.6

10500

30

黄某甲

2019.5.26/6.10

30500

31

徐某某

2019.5.26/5.27

16000

32

郑某甲

2019.5.31

6500

33

龚某某

2019.6.3

5000

34

卢某某

2019.6.14

15500

35

青某某

2019.6.14/7.30

15500

36

付某某

2019.6.19/7.19

10500

37

陆某某

2019.6.20

16000

38

陈某庚

2019.7.5

10500

39

朱某某

2019.7.2-7.31

14000

40

邱某某

2019.7.4/7.9

10500

41

黄某乙

2019.7.5/7.10

50000

42

资某某

2019.7.8/7.28

20500

43

谢某乙

2019.7.9

20000

44

孙某某

2019.7.17/7.22

15500

45

张某某

2019.7.17/7.18

8000

46

涂某某

2019.7.19-7.23

30500

47

梁某甲

2019.7.20

10500

48

梁某乙

2019.7.24/7.26

7000

49

竺某某

2019.7.25

11500

50

黄某丙芝

2019.7.28

41500

51

白某某

2019.7.30/8.5

11000

52

符某某

2019.7.31

20500

53

彭某某

2019.8.4/8.7

12000

54

郑某乙

2019.8.4/8.8

30000

55

赵某某

2019.8.6/8.7

10500

56

陈某辛

2019.8.8

30500

57

黎某某

2019.8.11

15000

58

刘某丙

2019.8.15/8.16

20000

59

陈某壬

2019.8.18

20000

60

王某乙

2019.8.24/8.28

2000

61

黄某丁

2019.8.25/8.28

35000

62

李某戊

2019.8.27/8.30

15000

63

方某某

2019.8.3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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