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71号
被告人李峰,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92********,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南岸区**经营部原店长,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小区**号**单元**室(户籍地贵州开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李峰开始在重庆市南岸区**家具经营部(下称“**经营部”)担任店长。**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建材一楼。
因沉溺于网络赌博,李峰从2019年11月开始,以客户缴纳的货款错划入了其他客户名下为由,利用伪造的客户信息或者冒用其他客户的名义,向**经营部申请退款,以此骗取**经营部的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30日,李峰利用自己以其弟弟李某甲的名义伪造的客户信息申请退款,将客户程某某交付的货款5万元退至李某甲尾号为1348的工商银行卡内。之后,李峰通过支付宝收取了李某甲转来的5万元。
2019年11月26日,李峰利用自己以其弟弟李某甲的名义伪造的客户信息申请退款,将客户交付的货款1.3万元退至李某甲尾号为1348的工商银行卡内。之后,李峰通过支付宝收取了李某甲转来的1.3万元,并将1.3万元用于了网络赌博。
2020年1月3日,李峰冒用客户李某乙的名义申请退款,将客户李某丙交付的货款3万元退至李某乙尾号为8650的工商银行卡内。之后,李峰通过微信收取了李某甲转来的3万元。
2020年4月17日,李峰将客户唐某某交付的货款3万元划入自己以其父亲李某丁的名义伪造的客户名下。后李峰以李某丁的名义申请退款2.7万元,**经营部将2.7万元打入李某丁尾号为1663的中信银行卡内。之后,李峰通过微信收取了李某丁转来的2.7万元。
2020年5月16日,李峰冒用客户杨某某的名义申请退款,将客户李某丙交付的货款10万元退至杨某某尾号为2428的招行银行卡内。之后,李峰尾号为6674的银行卡收取了杨某某转来的10万元。
上述骗取的资金共计22万元,全部被李峰用于了网络赌博。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李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峰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资金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峰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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