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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崇成、邓木全、徐龙龙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4258号 

被告人徐龙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区****单元**室。2015年4月,因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南昌县公安局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崇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7年因吸毒被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因拒不停止排污被南昌县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武阳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木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崇成、徐龙龙、邓木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龙龙、李崇成的犯罪事实

1. 2020年7月21日16时许,徐龙龙微信收取黄某某1000元毒资后,将其中800元微信转给被告人李崇成,徐龙龙从李崇成购买了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南昌县莲塘镇四平家电附近,将上述毒品交付给黄某某。

2.2020年7月21日17时许,黄某某又微信转账500元给徐龙龙购买毒品,徐龙龙将其中的400元微信转账给李崇成,在南昌县八一乡桥头向李崇成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将购买来上述毒品交付给黄某某。 

3.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黄某某又微信转账500元给徐龙龙购买毒品,徐龙龙将其中的450元转给李崇成,向李崇成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后李崇成让其朋友伍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藏至莲塘镇仁心花园小区附近,徐龙龙通知黄某某去仁心花园将毒品取走。 

二、被告人邓木全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8日下午,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富田肉禽市场的邓木全的水磨坊豆制品店内,邓木全以800元的价格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徐龙龙。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徐龙龙、邓木全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李崇成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崇成、徐龙龙、邓木全的供述与辩解;

4.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龙龙、李崇成、邓木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龙龙、李崇成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木全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龙龙、李崇成、邓木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徐龙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崇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邓木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崇成、徐龙龙、邓木全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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