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李崇(曾用名李秧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崇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自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8日;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李崇明知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购房、在莆田经营红木、象牙、典当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骗取刘某某、王某乙等十二人共计人民币167500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偿还旧债或六合彩赌博,期间共支付上述被害人本息390321.87元,实际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1284678.13元,后于2012年9月10日逃匿。
被告人李崇于2017年8月9日在莆田市城厢区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福鼎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仙游县不动产登记查询、全省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查询、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王某甲、欧某某、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吕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郑某某、梁某某、洪某某、施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崇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夏某某、吕某某、林某某、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郑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施某某、证人王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钰松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崇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