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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川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李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川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门外,先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采用攀爬阳台入室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将徐某某放在卧室的一部戴尔牌“外星人”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李川将盗来的笔记本电脑予以销赃,并将赃款挥霍。

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李川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不夜城时代网吧门口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手机价格鉴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川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川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川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川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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