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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川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李川,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自贡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川通过“珍爱网”线下活动认识了被害人岳某某,李川向岳某某谎称自己系“**”员工并在外面承接工程,二人互相添加微信。2019年2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李川分别编造母亲生病、与他人合伙开餐馆、开办养殖场、干爹工地有人受伤等各种理由骗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2020年4月,被害人岳某某因一直无法联系上李川,发现被骗遂报警。截止案发,李川利用上述理由共骗取岳某某328063元。赃款除部分用于日常开支外,其余均用于打牌。

2020年8月22日,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将被告人李川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川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 . 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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