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李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城**期**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2日被郫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川驾驶其租赁的悬挂车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A4汽车(该车真实车牌为川B*****),搭载张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三街附近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六分局民警挡获。民警在搜车时发现车内副驾驶室抽屉有3袋疑似毒品物,驾驶座档位杆旁内有1袋疑似毒品物,车后备箱有菜刀1把、折叠刀1把、自制砍刀3把,在检查李川人身的过程中发现其随身有小折叠刀1把。经鉴定,其中2袋55.16克和24.63克的毒品疑似物未检出毒品成分,另2袋0.09克、22.31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31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
另查明,李川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22日3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杨某某,收微信转款合计1200元;于2020年5月7月、5月8日2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给钟某某,收微信转款合计900元。在案的川B*****奥迪A4汽车系李川、陈某某于2020年3月所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川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从其驾驶的车辆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重22.4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川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川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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