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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工、吴成簸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等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工,绰号:小娃,男,199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个旧市**小区**号门****号。2020年8月2日因涉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成簸,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0********,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镇**村委会**村**号**组,现住个旧市**地烂房子内。2020年8月2日因涉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举发,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个旧市**地烂房子内。2020年8月2日因涉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受伤,被看守所拒收变更为社区戒毒,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3********,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个旧市**地烂房子内。2020年8月2日因涉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龙某甲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先后两次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街**号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累计断电8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10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窜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个旧市**后山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电力电缆线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00余元。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4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10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4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10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4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8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李举发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4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10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5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12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先后两次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累计断电8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9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7月3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工、吴成簸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4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8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2020年8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工、吴成簸窜至中国铁搭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个旧市**基站,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基站内正在使用的铜芯电缆线盗走,导致基站断电5小时,该基站停电一小时约影响12000人无法正常上网、接打电话。   

其中,被告人李工共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12次;被告人吴成簸共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11次;被告人李举发共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3次。

二、盗窃罪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李工到个旧市**小区**幢**单元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云GV****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得人民币1500元。经个旧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20年6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工到个旧市绿春塘旁边抱翠亭子,乘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亭子后墙上被害人钟某某的电线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7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工、吴成簸到个旧市**路**在建别墅内,乘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别墅内电灯线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00余元。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先后两次窜至个旧一中旁的小路上,乘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路灯电杆内的电线剪断拉出盗走,共销赃得人民币400余元。经个旧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016元。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先后两次窜至个旧市**党校,乘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党校前草坪上的路灯线拉出剪断盗走,共销赃得人民币330元。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工、吴成簸窜至个旧老冠湿地公园,乘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扳手将电杆内电线剪断拉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00余元。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龙某甲到个旧市**商店,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万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粉色华为手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6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李举发、龙某甲到个旧市个金路中石油加油站对面公路,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销赃得人民币650元。经个旧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90元。

2020年7月2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李举发、龙某甲到个旧市**路**幢**号门口,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咖啡金色捷圣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人民币220元。经个旧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7月3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举发到个旧市永胜街,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踏板车上的一部绿色华为手机盗走,销赃得人民币330元。

其中:被告人李工共参与盗窃8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0016元;被告人吴成簸共参与盗窃6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3746元;被告人李举发共参与盗窃3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620元;被告人龙某甲共参与盗窃3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350元。

三、抢夺罪

2020年7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到个旧通宝门转盘处,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轿车上的一部绿色华为手机抢走,销赃得人民币220元。经个旧市价格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盗损失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价值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各自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被告人龙某甲的刑事责任;对四名被告人均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工、吴成簸、李举发、龙某甲均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七张、散装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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