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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帆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李帆,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层。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12月17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绑架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0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帆以人民币2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价格卖给阳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阳某某给李帆充游戏币250元冲抵毒资。

2019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帆卖给阳某某甲基丙胺约0.1克,阳某某通过微信陆续支付给李帆共计250元;

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帆卖给阳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1克,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李帆190元。阳某某从李帆家出门后即被民警查获。

2019年7月25日、8月18日,被告人李帆分别以450元、500元价格分两次从李某乙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每次1克,共计2克。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帆自动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将李宜宾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释放证明、利川市东方和谐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毒品称重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帆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帆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帆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51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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