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希,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宾市叙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李希伙同“小黄毛”在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慢城酒吧”路段下穿通道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盗割翠屏区滨江游园广场管理处所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厕用电电缆线10.45米,剥皮后以23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希再次携带钳子、美工刀等工具一人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慢城酒吧”路段下穿通道口,盗割公厕用电电缆线共计9.55米,后被翠屏区滨江游园广场管理处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1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涛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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