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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常君、张朝飞等4人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李常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路**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1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朝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路,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常君、张朝飞、李某某、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23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522日、2020722日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622日、20208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9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常君与雷某某(已死亡)合伙入股,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财务,在网上建立昵称“招财进宝”、“招财进宝备用”等QQ群,邀约参赌人员进群,利用“澳洲幸运5”、“60彩票网”开奖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0月,雷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朝飞入股,并雇佣被告人殷某某担任财务。三名股东平均分红,负责对接上家、邀约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等;财务人员负责该赌博群的日常管理和运营,负责建立QQ群、与赌客和上家之间的上、下分以及赌场开支管理,李某某同时负责每天结算并将当日盈利在股东间进行分配。经统计,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该赌博群内累计赌资共计109102941元。

2020年1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告人张朝飞、李某某、殷某某抓获,在本区**街道**路**幢**单元**号将被告人李常君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常君、张朝飞、李某某、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QQ群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常君、李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常君、张朝飞、李某某、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常君、李某某、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常君、张朝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常君、张朝飞、李某某、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常君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2020930

附:

1.被告人李常君、张朝飞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李某某联系方式1389628****,殷某某联系方式185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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