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李常清妹,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新村**弄**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被告人李常清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常清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李常清妹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李常清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常清妹通过酷狗直播认识被害人侯某某并添加其微信,后化名郑某某(男)与侯某某谈恋爱,又用另一个微信化名陈某某(谎称系郑某某同学、医院医生)添加侯某某为好友进一步骗取侯某某的信任,后以郑某某生病做手术化疗、北京买房还贷款、钱包电脑丢失、订机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共计人民币301400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常清妹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提供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常清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常清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常清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常清妹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奇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常清妹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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