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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平、杨志强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村**号。2017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一日。202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志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进贤县**乡**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室。2017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杨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平先后七次微信收取被告人杨志强毒资后,在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附近向被告人杨志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为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贩卖了520元毒品,2020年5月20日15时许贩卖了1100元毒品,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贩卖了1050元毒品,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贩卖530元毒品,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贩卖630元毒品,2020年6月2日9时许贩卖500元毒品,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贩卖550元毒品。

2.2020年5月中旬、2020年5月20日左右、2020年6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平先后三次各收取吸毒人员符某某(另案处理)1000元现金后,均在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附近向符某某贩卖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11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志强先后七次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龚某某(另案处理)毒资后,在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等地向龚某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具体为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贩卖600元毒品,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贩卖1150元毒品,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贩卖1100元毒品,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贩卖600元毒品,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贩卖700元毒品,2020年6月2日9时许贩卖650元毒品,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贩卖650元毒品。

2020年6月16日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李平。2020年6月30日18时许,民警在南昌县新力象湖湾小区将被告人杨志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平、杨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平、杨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十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78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七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5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杨志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平、杨志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杨志强均具有违法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少华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平、杨志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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