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平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2********,哈尼族,小学文化,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红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未经***村委会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又名**,哈尼语地名)林区内用刀砍伐林木后栽种棕榈树苗。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为2.9亩,林木蓄积38.86立方米,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经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43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乙斗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