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7〕105号
被告人李平安,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219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4年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5年6月30日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2016年9月19日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2000元;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伟丰,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222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2012年5月15日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10000元;2015年6月30日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4000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大张购物广场前公交站牌处,趁一女子上公交车时从其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华为手机(价值300元),后李平安、刘伟丰又窜至路对面公交站牌附近,从被害人肖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OPPO手机(价值600元)。2017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在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千都宾馆218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所盗两部手机卖给张某某,赃款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焦晓雷
2017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平安、刘伟丰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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