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李平安,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村**号,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号,**运**。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经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安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形似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口晚上,被告人李平安与妻子崔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至次日凌晨1时许,使矛盾激化。李平安用家中的水果刀在崔某某脖子、肚子连捅数刀,致崔某某多处受伤,当场死亡。行凶后李平安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亲属,才拨打120、110,后李平安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胸腹部致左侧颈动静脉断裂,心、肺、胃、肠、肝脏多脏器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物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平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星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平安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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