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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平根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李平根,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双峰县**局职工,住湖南省双峰县**镇**居委会**组。因吸食毒品,2011年3月3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5月9日至5月23日、自2018年7月16日至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17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至1月3日,被告人李平根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刘某某、谢某某,重约2.0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平根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李平根告诉刘鹤兵,1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要卖400元。刘鹤兵答应并微信转账180元给李平根,称暂欠20元。李平根收款后联系微信名为“隐者”的贩毒人员,以6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2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微信转账400元给“隐者”,称暂欠200元。“隐者”收款后要李平根到双峰县五里牌嘉信华庭小区大门口去取毒品。当天下午,李平根在该处取到毒品后,在双峰县蔡和森广场附近交给刘鹤兵半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29克。

2、2018年1月2日,吸毒人员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平根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李平根称1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要350元,谢迎春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350元给李平根。李平根收款后联系微信名为“隐者”的贩毒人员,以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隐者”。“隐者”收款后要李平根到双峰县城西大市场大门口去取毒品,李平根将“隐者”发给其的地址转发给谢迎春,谢迎春到该处拿到重约0.58克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进行吸食。

3、2018年1月3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平根称要购买2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时微信转账400元给李平根,并称见面后再给400元现金。李平根收款后联系微信名为“隐者”的贩毒人员,以6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2个“货”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隐者”,称暂欠100元。“隐者”收款后要李平根到双峰县海天宾馆三楼窗台处去取毒品,李平根遂带刘鹤兵一起去该处拿毒品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藏毒地点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1.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平根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平根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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