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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平盗窃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李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平于2019年11月13日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平窜至梓潼县**镇**小区**栋**单元**室陈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进入屋内,盗窃现金6500元及一根金项链、一颗金戒指、三根银项链后逃离现场。经物价认证,被盗窃的金项链、金戒指、银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334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平退赃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在前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 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19年11月22日

附:被告人李平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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