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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平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1********,汉族文盲无业,住沛县****村**。被告人李平曾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9月1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16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3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平,听取了被告人李平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平在沛县福泰隆3号楼过道内,盗窃朱某甲的电动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7元。

2.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平在沛县东北大酒店宿舍楼3单元楼道口,盗窃范某某的电动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272元。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平在沛县福泰隆14号楼1单元楼道口,盗窃朱某乙的电动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17元。

4.2019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平在沛县香城路华康医院北侧建委家属院北楼2单元巷口,盗窃吴某某的电动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40元。

 5.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平在沛县汉街西门养殖公司家属院内,盗窃刘某某的电动车上的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平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宜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平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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