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平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李平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来到监利县汪桥镇莲台民兵训练基地,用携带的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将基地院内正在使用的一台100千伏安变压器外接电线剪断,把该变压器拆开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随后,李平和李某甲将盗得的铜芯以16元/斤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获赃款1800元。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变压器于2017年12月17日在监利县折旧市场价格为4620元。经湖北省荆州市荆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设计并施工,更换变压器费用合计4万元。
2020年1月,李某乙与监利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民警协商,同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后带被告人李平到汪桥派出所投案,李平亦表示同意。同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晚,监利县公安局红城派出所民警在李平家中将李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力变压器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涉案变压器更新费用预算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甲、杨某某、余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同伙李某甲供述;5.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1263-2号鉴定意见书、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通话清单;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李平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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