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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广东、钱坤非法采矿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苍山县**采石厂法定代表人。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临沂市**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在兰陵县**镇**村东山上,越界、无证开采石灰岩原矿共计80余万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成立苍山县**采石厂,截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兰陵县**镇**村东山上,越界开采石灰岩原矿792481.1吨,2010年兰陵县(原苍山县)境内石灰岩原矿平均市场价格每吨7.5元,涉案价值5943608.25元。案发后李某某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280000元。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兰陵县**镇**庄东山上,非法开采石灰岩原矿8万吨, 2015年兰陵县境内石灰岩原矿平均市场价格每吨17元,涉案价值1360000元。案发后钱某某已上交违法所得1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核查报告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或者无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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