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胡同**号**楼**门)。2002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我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口腔门诊就诊,医生马某某和被害人于某某(女,22岁)对李某某检查后提出治疗方案,李某某未治疗后离开。离开后李某某认为马某某将其牙钩坏了,回家取了一把尖刀欲报复马某某等人。十多分钟后李某某持刀返回**口腔门诊找马某某没有找到,看到被害人于某某后用刀把砸于某某头部数下,致于某某头部挫裂伤。于某某挣脱后,李某某在诊疗室看到被害人栾某某(女,38岁)后无故捅其数刀,致栾某某左上肢多处裂伤创。李某某在追其他人时,持刀将助理医生范某某后背捅伤。作案后李某某离开现场。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栾某某,左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于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司法厅门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伤情诊断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冯某某、谢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栾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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