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广宇, 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09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7月23日执行完毕。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广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李广宇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哈尔市道外区**商场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李广宇先后虚构二人经商不合财,需要找人算卦破解、自己经营的公司需要现金周转等事实,骗取马某某的信任,向马某某索要钱款。2017年6月某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马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商场等地,多次以现金方式给付李广宇人民币13,800.00元,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付李广宇人民币201,000.00元。李广宇共诈骗马某某人民币214,800.00元,赃款均被李广宇挥霍。
2. 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李广宇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哈尔市**商场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李广宇先后虚构算卦、给王某某开商店、给王某某买房子等事实,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向王某某索要钱款。2017年8月某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等地,多次以现金方式给付李广宇人民币6万余元,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付李广宇人民币360,093.00元。李广宇共诈骗王某某人民币42万余元,赃款款均被李广宇挥霍。
综上,李广宇实施多起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
被告人李广宇于2019年10月17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证人李某某为的证言;
4.被告人李广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莹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广宇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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