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庆娥,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社区**组**号。2008年11月4日,李庆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4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6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后于2019年9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重度贫血,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后于2020年4月30日被送往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庆娥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庆娥在遵义市汇川区**镇**居委会**街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的时候被刘某甲当场发现,李庆娥便从自己裤包中摸出一把水果刀(该水果刀系李庆娥从刘某某厨台上放在自己的裤包内的)指着刘某甲,刘某甲将其水果刀抢夺后,李庆娥就向李家湾(小地名)方向跑,刘某某及堂哥刘某乙就去追赶李庆娥,李庆娥跑到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二道桥处被刘某乙等人拦截住。
2、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庆娥到遵义市汇川区**办**社区**路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吴某某抓住并大声呼叫,李庆娥顺手抓起厨房菜刀威胁吴某某放其离开,李庆娥使劲挣脱后从吴某某家后门逃跑。
3、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庆娥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组被害人邱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待邱某某及家人入睡后李庆娥将邱某某家小卖部柜台抽屉内的现金窃走。
4、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庆娥到遵义市汇川区**镇**村被害人邓某某家中,李庆娥以溜门入室的方式在邓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公安民警在李庆娥身上扣押盗窃现金面值1元的43张、面值5元的77张,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428元。
5、2020年4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庆娥到遵义市汇川区**镇**街上,李庆娥以溜门入室的方式潜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周某某二楼卧室的抽屉撬坏,将抽屉内的现金约15000元窃走。
6、2020年4月27日23时许,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被告人李庆娥到遵义市汇川区**街道**街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内准备实施盗窃,后被郑某某等人现场抓获。
案发后,李庆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作案工具水果刀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水果刀、现金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病历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庆娥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是否适合羁押的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娥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娥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庆娥现在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特殊病区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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