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庆良,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由宜宾市公安局提级管辖,报请本院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宜宾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由宜宾市公安局提级管辖,以被告人李庆良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庆良与被害人张某某同为捡拾垃圾人员,相互认识。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庆良和被害人张某某来到被告人李庆良位于翠屏区**村**幢**单元**楼**号家中饮酒,二人饮酒后发生争执、抓扯,被告人李庆良用手卡住被害人张某某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遭被害人张某某反抗,被告人李庆良采用双手扼颈的方式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庆良在家中卧室内使用钢锯,把被害人张某某尸体肢解成十一块,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内分两次抛尸于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村**路界碑南侧旁边草丛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庆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庆良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卷、光盘10张、散页材料2份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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