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李应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现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室。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于2021年1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8月3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应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应来与牛某某等人在大冶市“**”餐馆用餐并饮酒,后李应来欲驾车离开,牛某某对其进行劝阻。李应来为此与牛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同时还砸损餐馆的部分桌椅餐具。被告人李应来驾车离开后不久,再次来到“**”餐馆对牛某某进行殴打,然后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型客车离开现场在**城区街道行驶。牛某某报警后,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民警于当晚23时许电话通知李应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应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驾驶鄂A*****小型客车到该所接受调查。期间,大冶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提取被告人李应来血样进行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卡口视频监控截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应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应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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