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李应江,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7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被告人李应将曾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被广西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9月9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应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应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12日间,被告人李应江在无锡市梁溪区哥伦布广场等地,趁隙窃得移动电话机3部,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00元。
1.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应江在无锡市梁溪区哥伦布广场顺旺基大食堂,窃得被害人项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VIVO牌移动电话机1部、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20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应江在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8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窃得银行大厅咨询台上的VIV0牌移动电话机1部;
3.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应江在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茂业天地五楼谭鸭血店,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饭店门口迎宾台上的苹果牌8P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李应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应江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应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应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应江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