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原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原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应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宝雅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推到银沙桥家家福超市旁存放。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1900元。
被告人李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应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应有刑事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应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应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16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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