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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应飞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应飞,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2********,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号。被告人李应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14日予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应飞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相约驾车到个旧市*****有限公司内一房屋顶上盗窃电缆线,二人使用裁纸刀和破坏钳将一条电缆线剪断,准备离开时被公司职工发现,就将电缆线丢在原地驾车逃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铜芯绝缘电缆线31.055米,规格:YJV-3*120+1*70,价值人民币8970元。

2、2019年9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李应飞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再次驾车到蒙自市***镇****有限公司三号门附近翻越围栏到围栏附近一房屋处盗窃电缆线,二人就使用工具将电缆线剪断后拖至该厂围栏外面。准备离开时被该公司职工发现,二人即丢下电缆线跑到草丛中藏匿后驾车离开。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电电缆(规格:JGGRVV-06/1KV3*6)长度77.4米,价值人民币1012.39元;华电电缆(规格:CEFRYGV-0.6/1KV3*50)长度45.7米,价值人民币3729.58元。

被告人李应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应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应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应飞已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应飞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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