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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康庆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康庆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连州市**镇**村**号连州市**镇**路**号2015年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0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康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康庆在连州市**镇**医院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女装行星牌摩托车。经连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摩托车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康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康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康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康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康庆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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