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延林,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十里**房**楼**号,无业。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盗窃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延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延林无经济来源,多次盗窃自行车。2020年3月23日15时许李延林在峨眉山市景秀路蓝天幼儿园旁盗窃周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山地自行车;2020月4月24日18时许李延林在巴厘岛家家乐超市外盗窃万某某停放的一辆粉红色女士自行车;2020年4月26日16时许,李延林在峨眉山市滨湖西路盗窃肖某某女儿杨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2020年5月13日19时许,李延林在峨眉城区东门豆腐脑外盗窃喻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白色相间的自行车;2020年5月28日中午12时许,李延林在峨眉山市佛光南路三合苑小区外盗窃雷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自行车。被盗车辆均被李延林变卖。经鉴定,李延林在2020年4月26日盗窃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延林多次盗窃自行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延林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李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李延林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延林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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