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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廷贵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廷贵,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8********,汉族,文盲,宜宾市叙州区人,农民,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抓获,6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廷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廷贵前往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东段21号附3号蜀南花园小区*幢*单元*楼*号被害人缪某某,通过开锁方式入户盗窃,寻找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廷贵前往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滨江国际*区*栋*楼*号被害人王某某家。通过开锁方式入户盗窃,寻找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廷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廷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廷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廷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廷贵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廷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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