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廷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2012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廷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廷辉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队**号出租屋,见房门未锁便进入屋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身旁放置的一台白色华为牌P30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64元。
2019年11月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廷辉,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廷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廷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廷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廷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附:
1.被告人李廷辉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案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4.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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