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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于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建、李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奥山世纪广场H&M店(以下简称奥山H&M店)内,以试衣为由,在店内试衣间中使用随身携带的解磁扣专用工具将衣物上的防盗磁扣解掉,将店内在售的双肩背包2个、衣物15件盗走并存放至奥山世纪广场沃尔玛超市储物柜内。后李建、李某某又回到该店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进行盗窃,李某某持装有12件店内衣物的手提袋行至该店门口时被该店员工蒋某某拦下,后李某某为摆脱蒋某某,将手提袋及袋内衣物丢给蒋某某后离开。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背包2个、衣物15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505元,被蒋某某追回的衣物1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874元。

2019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建、李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H&M店(以下简称群星城H&M店),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得2件军绿色夹克。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58元。

2019年10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建、李某某在群星城H&M店,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得浅绿色男士卫衣5件。

被告人李建、李某某从奥山H&M店盗得的2个背包、15件衣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于2019年10月28日发还该店员工蒋某某。李建、李某某从群星城H&M店盗得的2件军绿色夹克,其中1件被公安机扣押,后于2019年12月31日发还该店员工沈某某。其余被盗衣物被李建销赃。

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家属已代其退赔奥山H&M店人民币5579元并取得其谅解。李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材料等书证;3.报案材料及被害公司奥山H&M店员工蒋某某、群星城H&M店员工沈某某的陈述;4.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7.电子数据;8.被告人李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04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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