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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伟抢劫、故意杀人案)_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李建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镇**村**号,住朔州市平鲁区**路**小区,**矿职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伟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3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建伟伙同王国华(已死亡)酒后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在我市机车厂附近商店购买一把匕首,后在路边拦停并乘坐被害人牛某甲驾驶的晋B****红色千里马出租车。当牛某甲按照李建伟、王国华的要求驾车行驶至新荣区西村乡白山村附近时,王国华持匕首抵住牛某甲颈部要求其继续行驶至一土路,并向其索要钱财,牛某甲将数百元现金交给李建伟,后趁机逃跑。李建伟、王国华怕牛某甲报警,遂将牛某甲追回并合力将其控制在该出租车后排座位,王国华持匕首对牛某甲颈部、胸腹部捅刺,致牛某甲死亡。李建伟、王国华将牛某甲尸体抛弃于附近一土沟内,后二人驾乘该出租车逃离,途中将匕首丢弃,途经云冈路小站村附近时车辆坠入河湾,二人弃车继续逃离。经鉴定,牛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颈静脉、右肺致失血死亡。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建伟在朔州市平鲁区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牛某乙、史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复核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伟结伙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后为灭口持刀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伟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鹏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建伟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13张。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李建伟,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30926161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玉井镇范家屯村1区90号,住朔州市平鲁区三环路西易小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职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伟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3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建伟伙同王国华(已死亡)酒后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在我市机车厂附近商店购买一把匕首,后在路边拦停并乘坐被害人牛智勇驾驶的晋BT7005红色千里马出租车。当牛智勇按照李建伟、王国华的要求驾车行驶至新荣区西村乡白山村附近时,王国华持匕首抵住牛智勇颈部要求其继续行驶至一土路,并向其索要钱财,牛智勇将数百元现金交给李建伟,后趁机逃跑。李建伟、王国华怕牛智勇报警,遂将牛智勇追回并合力将其控制在该出租车后排座位,王国华持匕首对牛智勇颈部、胸腹部捅刺,致牛智勇死亡。李建伟、王国华将牛智勇尸体抛弃于附近一土沟内,后二人驾乘该出租车逃离,途中将匕首丢弃,途经云冈路小站村附近时车辆坠入河湾,二人弃车继续逃离。经鉴定,牛智勇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颈静脉、右肺致失血死亡。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建伟在朔州市平鲁区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东军、罗立功、王英红、牛桂香、史佃军、刘俊宇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复核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伟结伙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后为灭口持刀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伟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鹏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建伟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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