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建伟,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号。2008年11月11日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月经本院批准,5月2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建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建伟,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李建伟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电脑成8栋14号门面门口,见受害人谭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858.8元的红色宗申牌型号为ZS2200DZH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该处,且未上大锁,被告人李建伟遂采用插线的方式盗得该车,得手后,被告人李建伟驾驶该车逃离现场。2020年3月11日,李建伟到长沙市**市场一销售电动三轮车的店子销赃时,因店家拒收,被告人李建伟遂将所盗车辆丢弃在长沙市**附近,被被害人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和辩解;5、盗窃现场视频;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估价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7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建伟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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