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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伟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06号

被告人李建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房屋内将被告人李建伟抓获,当场从其身上以及房间卧室内查获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16.3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建伟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寇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3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建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再犯、累犯,还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李建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度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周  婷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建伟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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