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建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暂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汽车园**大院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军于2006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建军伙同“武某某”在和林格尔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涂某某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为1004元;同日,在**小区**号楼**单元楼道里盗窃薛某某自行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为228元。
2、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建军伙同“武某某”在和林格尔县**区**小区**座门前盗窃周某某长新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为945元,盗窃三箱地砖,价值为220元。
3、2020年3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李建军伙同“武某某”在和林格尔县**东门**五金店铺门前盗窃史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鉴定价值为1131元。被告人李建军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52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军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史某某、周某某、涂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建军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形,系累犯。被告人李建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建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莉
检察官助理:张雪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建军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壹册(12张光盘);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6.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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