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建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1999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14时39分,被告人李建华在峨眉山市绥山镇城东社区卫生院门市药柜内,盗窃酒红色女士手提包一个,提包内约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2020年8月2日14时26分,被告人李建华在峨眉山市绥山镇红路遇见花坊门市内,盗窃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被盗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55元。
3.2020年8月6日15时,被告人李建华在峨眉山市兴隆街干拌牛肉面店,盗窃一黑色包包内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
2020年9月16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建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丹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2册(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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